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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公民要求全国人大对网信办“一号令”进行合法性审查

2017-05-25 陈良才 李现亮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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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 | 陈良才】

近日,一位公民寄给全国人大一封快递,内容是建议全国人大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(简称网信办)发布的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(即网信办1号令)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
该1号令由网信办主任徐麟在5月2日签发,将于61儿童节当天生效。由于此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更加严厉的管制,引起网上一片哗然,有人甚至认为,这将是自媒体的“末日”。此令发布的第2天,即5月3日,就是世界新·闻·自·由·日,选择此时发布,应该是我们国家对联合国倡议新·闻自·由最好的回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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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令发布后,有人认为涉嫌违反《立法法》,有人认为涉嫌违·宪,而那些跪着的人肯定认为非常合理。

2005年李敖来大陆,在北大、清华、复旦三大名校进行了演讲。在清华演讲时他说过,“Bill of rights”这句英文被译成“人·权·宣·言”是错的,而应该叫权利清单,用清单的方式列举我们所拥有的权利。他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·法中涵盖的自·由是全世界最完整的。

李敖错了!

他一定是没看过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。我要告诉他老人家,我们大陆的宪·法,除了比香港和澳门少了罢工自·由外,还差一个新·闻·自·由。

我要告诉他,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,才是全世界涵盖自·由清单最完整的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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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位黄先生,在给全国人大的建议书中指出以下四点理由,要求人大对1号令进行合法性审查:

a、1号令有关内容违反了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。该令第5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时,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,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。发布新闻必须得到许可,呜呼哀哉。

b、1号令侵犯了宪·法保护的公·民的基本言·论·自·由·权。他说言·论·自·由是受我国宪·法保护的基本人·权,说什么,怎么说,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,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,应该由公民自行决定。1号令禁止未经许可发布新闻信息,他举例说明了以后这些事都不能做,否则就是违反规定。比如碰到一个人正在学雷锋做好事,也不能发微信;看到有人抢劫,也不能发信息;看到有人在作恶,也不能发信息。因为这些都是正在发生的新闻,而你又没有得到许可。 那我们只能看着它发生吧,一起呵呵。

c、1号令第8条规定非公有制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,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。这一条我很喜欢,不再遮遮掩掩,赤裸裸相见,一览无余。

d、1号令违反了《立法法》,属于无效的规定。他根据2014年国务院对网信办授权的内容是监督管理执法,并没有授予立法权,他还认为1号令不是《立法法》规定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“法律”,属于无效的规定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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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黄先生要求全国人大审查1号令合法性的最终结果,我只能说呵呵,这就是一个呵呵的国度。

我想说的是,1号令是对新闻的规定,那么它管不到旧闻吧。新闻和旧闻怎么区分呢?

我们国家日报一般有早报和晚报之分,早报是报前一天的新闻,晚报是报当天的新闻。按照报纸的传播习惯,一般48小时以内发生的算新闻,而现在互联网时代,传播速度加快,也许几分钟前发生的事,通过互联网就能传遍全世界了,如果你第二天再拿出来当谈资,都变成旧闻了,显得很过时了。

官方如能对“新闻”进行严格的定义,可以让1号令更好的落地,否则又将成为一个口袋,装满了把新闻当旧闻的自媒体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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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敖在清华的演讲中,还讲了一个他在台湾坐牢时的故事,令我印象深刻。那时他在牢里放风,碰到一个17岁的政·治·犯,问这个小孩是怎么进来的,小孩说组党。他问小孩为什么组党,小孩说教科书上列举的宪·法条款,说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·由,他以为是真的,他就组党了,结果就被逮起来了。

小孩以为书上写的是真的,他就照着做了,结果就悲剧了。

书上写的,你信吗?法律条文上写的,你信吗?

不管你信不信,反正我是信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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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黄先生建议书全文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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